缝制机械行业:“价格联盟”靠得住吗?

2008-09-18

  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我国缝制机械行业遭遇前所未有的市场“寒冬”,无论是在行业会议、论坛还是企业经销商年会,甚至是各家行业网站上,关于“产品提价”“建立市场统一价格”、“行业整体市场价”等的呼声不绝于耳,更有甚者呼吁行业协会出面组织行业“价格联盟”。
  “价格联盟”是拯救企业走出当前困境的“万能钥匙”吗?其可行吗?让我们听听本文作者的观点。
  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我国缝制机械行业在国内外经济趋缓、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税率下调、原材料涨价、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多重因素的叠加作用下,产量、效益、出口等数据大幅回落,行业产值呈现负增长,整机产量全面下调,企业利润大幅下降,出口首次出现负增长。
  面对市场遭遇“寒冬”的严峻形势,用产品“提价”的方法来弥补缝制设备产品利润微薄,经营成本较高的想法已经成为许多缝制机械制造企业老板和高层的“心声”。然而,国产缝制设备在国内外市场缺乏话语权,加上当前市场普遍低迷,缝机企业间各种竞争愈演愈烈,产品“提价”的可行性微乎其微,甚至有行业人士明确表态:“涨价?!谁涨价谁先死。”
  这句话听起来有些夸张,但也充分反映了老板和高管们矛盾的心理。于是,近来呼吁由行业协会出面,组织业内同类企业成立类似“价格同盟”、“价格联盟”的呼声越来越高。那么,“价格联盟”是拯救企业走出当前困境的“万能钥匙”吗?
  “价格联盟”能撑多久?
  众所周知,“价格联盟”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近年来,在国内钢铁、彩电等行业曾经出现过类似的“价格联盟”,随后空调联盟、民航机票价格联盟、电脑价格联盟、房地产价格联盟,甚至还有券商们的佣金联盟等众多“联盟”一涌而出。然而,这些价格同盟都无一例外地逃脱不了短命而亡的宿命。
  探究其中原因,我们可以发现,由于“价格联盟”制订的是行业内的“自律价格”,其实没有任何强制效力,在利益面前这种基于行业压力及商家道德的“盟誓”究竟有着多大约束力我们可想而知。“价格联盟”能撑多久?历史早就告诉了结果,从VCD到彩电,从彩管到机票,如此多的行业搞过联盟,可到头来都无一例外逃脱不了土崩瓦解的命运,全部迅速地消失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
  在经济学中,“价格联盟”被称为“价格卡特尔”或“卡特尔”。卡特尔理论很好地解释了“价格联盟”的目的:单一的商家通过卡特尔形式协调相互之间的行动,使各企业行为类似一个垄断企业或者组织,从而提高联合利润。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任何一个价格卡特尔一经形成必然走向它的反面。我们必须看到,“价格联盟”具有天生的不稳定性,协议和忠诚也就成为“价格联盟”能否成功的两大关键因素。联盟一经形成,价格便富有极大的弹性,只要其中的某一个企业成员降低价格,必将从中获利。为了追逐利益,联盟成员之间的价格争斗不可避免,这就注定导致了卡特尔机制的瓦解。
  谈到这里,我们就知道导致价格联盟不稳定的因素,就是市场结构的特征和企业的行为差异。我国缝制机械行业市场结构的分散化特征就决定了行业内建立“价格联盟”协议的难度很大,即使建立了价格联盟协议,联盟成员也具有较高的“背叛性”。缝机业“价格联盟”的命运注定会与国内其他行业的价格联盟一样。
  变相垄断赘及行业长期发展
  “价格联盟”,从其实质上分析就是变相的垄断,这违背了市场经济下的公平竞争原则,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其实,从国内彩电联盟从成立的那天起,就引来众多非议,因存在“价格串谋”的嫌疑而最终被国家相关部门定为非法。此外,2003年国家发改委颁布《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该《规定》认定价格联盟的非法性质,明文禁止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市场价格。
  退一步说,即使我国缝制机械行业的“价格联盟”在短期内取得一定收效,缓解了联盟企业的燃眉之急,但其潜在和长期的危害却是不容忽视的。
  首先,“价格联盟”制约了企业竞争。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由于不同企业经营成本有高有低,却执行相同的价格,那么形成大家平均瓜分市场份额的局面,无形中保护了落后,鼓励不思进取,严重挫伤了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其次,“价格联盟”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不利于培养消费者成熟的消费理念。没有成熟的消费者就不会有成熟的市场,因此“价格联盟”最终将赘及整个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成本、供求等因素的变化,企业涨价本无可厚非,但以价格联盟的形式串通涨价就是价格垄断,属于违法行为。”某相关专家如是说,并进一步介绍,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都规定,禁止各式各样的价格联盟或者价格卡特尔。刚刚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也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并进一步明确被禁止的垄断协议无效。
  这位专家表示,这从法律上否定了垄断协议的效力,为查处串通涨价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串通涨价的行业协会,该受到怎样的处罚,此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反垄断法》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第二章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第七章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在各地、各部门共同努力下,一些行业串通涨价违法行为已经得到查处,形形色色的价格联盟正在瓦解,逐步恢复正常。
  针对国内方便面“集体涨价”风波,国家发改委责令方便面中国分会立即改正错误;公开向社会作出正面说明,消除不良影响;宣布撤销三次会议纪要中有关集体涨价的内容,并依法对方便面中国分会和相关企业的串通涨价行为作出进一步处理。与此同时,为了防止方便面“集体涨价”等事件重演,国家发改委近期修订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细化了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关于行业组织的法律责任。
  不断创新才是明智之选
  一般来说,价格联盟协议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制定一个时期内各类产品的最低限价,联盟共同遵守,相互监督;二是同盟企业将加强合作。而仅仅从我国缝制机械企业呼唤成立“价格联盟“的行为上看,有着积极的意义。这说明,众多行业企业已经厌倦了无休止的价格战等恶性竞争行为,充分认识到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性,企业之间既要竞争又谋合作的现代竞争理念也渐渐被业内广大企业认同。
  “产品价格一直是我国缝制机械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焦点,但一路下跌的价格已到了尽头。成本线以下的价格战没有赢家,面对生存危机,缝机企业间依靠恶性竞争或许能获得短期利益,但对企业和行业的长期发展而言则是竭泽而渔。产品价格战还将使一些原本有意维护行业秩序的企业不得已而卷入了低水平的恶性竞争潮中。”一位业内人士表达了自己对价格战的担忧。
  她还表示,各种不诚信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导致恶性循环,使企业长期处于一个简单的成本还原的困境中,既消耗了行业企业正常的利润,又致使产品研发和改进设备等方面投入不足,无法获得充足的资金来进行持续发展,严重地制约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同时也损害了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尊严,破坏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同时,该业内人士还表示,在国际缝制机械市场上,目前国内缝机企业的产品价格与国际品牌相比具有较大的优势,但如果继续在国内外市场进行恶性价格竞争将不会有人喝彩;此外,市场环境的不同,价格战的效果也会不同。如今的我国缝制机械行业已走过了行业发展的高速增长期,价格战的潜力和作用值得怀疑的,这都是需要我们清醒认识的。
  目前,我国缝制机械行业已步入产业结构调整期和稳步升级期,行业的增长速度逐渐滑落,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市场竞争和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空间,在外部环境不断变化的背景下,我国缝制机械行业和企业的未来之路应该怎么走?
  早在中国缝制机械协会七届理事会期间,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理事长田民裕就曾明确指出:“连续快速发展后,不应期望行业发展在量上有太大的增长,我们必须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依靠科技进步、调整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上,依靠科技进步求发展,依靠提高质量争市场;构建以大企业为核心,以先进制造技术为依托,配套齐全、分工科学的生产制造体系;培育既有竞争又有合作,充满活力、生机勃勃的专业市场环境。”
  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中国缝制机械协会连续组织了商贸座谈会和进出口座谈会,对行业企业的竞争行为进行了协调;2008年初,中国缝制机械协会零部件专业委员会相继成立了针板、轴类专业组,其目的就是为了在同类构造、同质化高的企业中形成沟通协调机制。在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八届三次理事会上,“重塑行业专业市场新秩序”被确定为新一年行业的工作主题。中国缝制机械协会把今年的工作重点放在更新市场竞争理念,倡导诚信为本的经营之道,引导企业进行自律上。对此,田民裕理事长这样谈到:“作为行业性组织,协会不可能依靠行政指令和硬性规定来规范市场秩序,而是发挥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职能,引导企业提高诚信意识,自觉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最终达到规范市场秩序的目的”。
  企业要想保持竞争力,价格联盟靠不住,唯一靠得住的就是不断创新。企业只有通过改善产品品质、创新技术、改革管理机制、差异化经营等手段消化成本上升压力,才是明智的选择。从大企业或企业集团角度,进行有效的收购兼并,实行紧密的资产联合也是做强做大的明确选择。
  谈及创新问题时,田民裕理事长从差异化的角度表述道:“企业谋求长期发展,一是要把培育核心竞争力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核心,从根本上寻求获得长期竞争优势的正确途径;二是要把‘差异化’作为企业制定发展战略的精髓,通过‘差异化’形成压倒其他竞争者的独特优势;三是要把发展战略对市场环境的适应性作为企业获得持久发展活力的先决条件。只有适应变化,在目标与环境、实力之间不断进行匹配的具有自适应能力的战略才能保证企业赢得未来。
  相关链接
  关于“价格联盟”
  什么是“价格联盟”?
  “价格联盟”在经济学上通常称为:“价格卡特尔”(Price Cartel),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为牟取超额利润,以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共同商定商品或服务价格,从而限制市场竞争的一种垄断联合。
  价格联盟的特征
  一般来说,“价格联盟”应该具备以下特征:1.价格联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自愿采取的联合行动;2.它是处于同一经营层次或环节上的横向竞争者之间的联合行动;3.联合行动是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进行的;4.价格联盟协议的内容是共同商定价格;5.价格联盟的共同目的是通过限制竞争以获取高额利润。
  价格卡特尔分类
  价格卡特尔通常可以分为“横向价格卡特尔”和“纵向价格卡特尔”两类。
  所谓“横向价格卡特尔“主要是企业之间通过固定价格协议或协调各自的价格行为,达到获取垄断利润、限制公平竞争的目的。比较常见的有:共同提高或保持某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共同建立某些折扣或信用条件;轮流进行低价投标;共同减少或限制进货,以保持高价或提高价格;共同降低价格以排挤同类厂商等等。
  “纵向价格卡特尔”则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以固定的价格出售商品的协议及其相应行为。这种纵向价格卡特尔通常是由不同企业签订协议而产生,如生产商与销售商、批发商与零售商。虽然表面看这样的协议并没有共同限制竞争的内容,但该种行为仍然会影响价格竞争机制。 (中国服饰报/王凌云)(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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